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1-2021) | 制度 (附标准原文分享)
地方标准: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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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引言:
随着中国作出“3060”双碳目标承诺,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参与方,企事业单位如何开展碳中和相关工作,亟需相应的指南、指引。立法机关、政府、企业等各相关方均在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实现双碳目标探索实现路径。在此背景下,2021年6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项新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1-2021,2021年10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相比其他主要发达国家,我国双碳目标实际任务艰巨。“规划先行,谋定后动。”企事业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尽早研究、制定自身碳中和实施计划、方案,设立内部碳合规管理机制,并实施落实、适时调整,以期实现自身碳中和目标。本文拟通过对于《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的分析、解读,探寻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计划、碳合规管理机制的设立原则和框架。一、 内容及适用范围
《实施指南》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该文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实施碳中和开展的工作,主要内容是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流程以及碳中和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和声明阶段的详细内容和工作要求。另外,园区实施碳中和开展的工作同样可参照执行。二、 基本要求和原则
根据《实施指南》第4.1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开展碳中和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实施自身温室气体减排策略,再通过碳抵销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最终排放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从《实施指南》中“企事业单位碳中和”的定义和“基本要求和原则”不难看出,在实现碳中和的各种策略之中,《实施指南》倡导企事业单位优先实施“减碳”策略,即将从源头降碳作为实现碳中和的最重要抓手。三、 实施流程
针对企事业单位碳中和的实施流程,《实施指南》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和声明阶段,并将主要流程以如下“实施流程图”展现出来。针对“实施流程”中的四个阶段,《实施指南》分别阐述了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指引。
四、 准备阶段
根据《实施指南》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在准备阶段,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形成文件并发布,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自身规模、能力、需求等状况,在单位内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碳中和实施计划
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包含碳中和承诺的陈述、实现碳中和的时间表、计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使用的减排策略(包括具体内容与选用理由,减排基准及逐年减排目标)和计划实现碳中和并保持碳中和的温室气体抵销策略(包括具体内容与选用理由)四项。从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碳中和承诺、时间表及实现策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其所处行业的特点、减排路径、技术手段等以及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确立自身实现碳中和的具体目标、时间节点及实现策略。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应当注重与其整体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与协同。
内部碳管理机制内部碳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管理机构(成立温室气体管理机构(部门或小组))、专业人员负责(聘请或指定温室气体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碳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立本单位能源使用、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配合核查工作(配合相关机构温室气体核查工作的开展)、制定实施计划(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其实施、保持及改进等)等方面。从上述内部碳管理机制的组成来看,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工作配合、实施计划制定,实际上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碳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内部碳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作。首先,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双碳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细化、明晰单位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将实现双碳目标的责任分工落实到各部门及员工个人。其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制定、完善适合自身的碳中和实施计划、碳管理制度及流程,建立、运行碳管理信息系统。碳中和实施计划、碳管理制度、流程应具备全面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积极配合相关机构温室气体核查工作、配额清缴工作的开展。碳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建立和良好运行,不仅有助于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时掌握本单位能源使用、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数据,适时调整碳中和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也关系到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乃至碳排放配额的分配等重大事项,企事业单位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再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碳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碳合规审查机制、碳合规风险应对机制、违规追责机制等,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应对的有效联动管理。2021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通知》载明: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其中,试点地区包括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试点行业包括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从《通知》来看,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大势所趋,相信不远的将来会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全国范围,企事业单位应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五、 实施阶段
《实施指南》将“实施阶段”细分为“温室气体减排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碳中和实施”三个子阶段。温室气体减排实施根据《实施指南》第7.1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首先应采取合适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并确保实现计划中确定的减排目标。温室气体减排策略至少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减排策略即采取节能措施的减排策略和替代减排策略即提高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和含碳原料替代的减排策略两个方面内容。节能减排策略和替代减排策略都可包括具体方案、实施(替代)时间与范围、所需的资金及来源和实现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四个方面。其中,节能减排策略的具体方案为节能措施的技术方案和数量,替代减排策略的具体方案为可再生能源和替代原料的类别及数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就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实施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相关内容。根据《实施指南》第7.2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或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指南要求,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与核算方法,应优先选取本地排放因子,并编写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时,《实施指南》亦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适用优先顺序。
碳中和的实施就碳中和的实施,《实施指南》主要规定了碳中和实现的基本要求和碳抵销方式。碳中和实现的基本要求根据《实施指南》第7.3条的规定,“碳中和实现基本要求”为:企事业单位核算边界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小于等于用以抵销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数量时,即可判定达成年度碳中和;反之,则不能判定达成年度碳中和。同时,《实施指南》亦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承诺用于碳中和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碳抵销方式关于“碳抵销方式”,则区分为两种方式:“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额度)抵销”方式和“自主开发项目抵销”方式。01、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额度)抵销“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额度)抵销”指的是企事业单位主要采用本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配额的抵销方式,不足部分可用碳信用的抵销方式,且宜按照优先顺序使用以下类型项目的碳信用:a) 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本地、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b) 购买政府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低碳出行抵销产品;c) 购买政府核证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京津冀地区节能项目。
02、自主开发项目抵销“自主开发项目抵销”指的是企事业单位采用自主开发项目的抵销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a) 边界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b) 企事业单位采用开发碳汇的抵销方式,可在边界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碳汇,优先考虑在本市自主建设碳汇。从上述“减排策略”的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指南》确立了“采取节能措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和含碳原料替代”两种主要的减排策略,为企事业单位制定减排策略提供了指引。从上述“碳抵销方式”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区分“获取”和“自主开发项目”两种不同方式以外,针对“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额度)抵销”方式,《实施指南》确立了使用的基本原则,即主要采用本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的抵销方式,不足部分可采用碳信用的抵销方式,且不同类型项目的碳信用按照优先顺序使用。
六、 评价阶段
根据《实施指南》,在评价阶段,企事业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碳中和评价工作,确认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过程按《实施指南》执行,且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碳中和。《实施指南》还载明了评价技术要求,即企事业单位实现碳中和应同时满足企事业单位实现碳中和实施计划中确定的减排目标、企事业单位碳排放量主要使用北京市碳市场配额实现抵销、企事业单位剩余的碳排放使用其他产品抵销三项具体要求。七、 声明阶段
针对声明阶段,《实施指南》将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声明区分为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声明和碳中和实现声明。声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碳中和覆盖的时间段(年份)、温室气体的减排策略、阶段性减排目标或碳中和实现情况、温室气体的抵销方式及抵销量、 评价方式、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如有)及评价结论等。结语
碳中和离我们有多远?言则必行,行则将至。各企事业单位应从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完善、碳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入手,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努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北京市碳中和、碳足迹核算指南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减污降碳工作作为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并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本市也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我们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遵循的准则。
2021年6月21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我市正式发布《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DB11/T 1860-2021)《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1-2021)《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2-2021)等三项标准,标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大型活动和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地方标准的发布有助于大型活动举办者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制定和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减排行动,对实施减排措施后的大型活动进行核算,并规定了明确的抵销方式,进一步规范本市碳中和的管理工作。通过该标准的实施,有序引导企事业单位实现更加高效、规范、精细化的碳中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碳中和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碳中和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之都做贡献,助力于本市碳中和愿景的实现。
《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的发布实施将有效指导开展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有助于生产者分析产品制造、使用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阶段中各个单元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推动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单元过程进行优化,进而降低产品碳足迹,推进北京市电子信息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
上述2个碳中和实施指南,旨在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碳中和的方针政策,结合北京市产业结构特点,首次以标准方式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基本原则、实施流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和声明阶段,提出了科学、可操作性的实施流程、碳抵消内容和碳中和声明等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规范了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目标、核算范围、功能单位、系统边界、数据收集与处理、核算、报告等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相关参数推荐值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报告及示例等。
上述标准也是北京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标准框架体系中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分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的制定,可填补本市碳中和和碳足迹核算管理标准的空白,为构建完整的标准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附件:1.《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DB11/T 1860-2021)
2.《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1-2021)
3.《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DB11/T 1862-2021)
关于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现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14日印发 附件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碳中和,是指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指南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五条 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鼓励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六条 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七条 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第三章 碳中和流程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订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抵消措施完成碳中和。 第九条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应至少包括举办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源的识别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可参考本指南附1实施。 (三)提出减排措施。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的筹备、举办和收尾阶段应当尽可能实施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确保减排行动的有效性。 (四)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 (五)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大型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内容、预估排放量、减排措施、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预期实现碳中和日期等。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减排行动,并确保实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准确依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参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 (一)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配额或碳信用进行抵消,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 1.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2.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4.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二)通过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碳汇量核算应参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 2.新建林业项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项目的碳中和。 3.大型活动组织者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用于抵消的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碳中和。第四章 承诺和评价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自我承诺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认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 如通过自我承诺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对照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保存相关证据文件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如通过委托独立机构的方式确认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建议采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独立机构的评价活动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每个阶段应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准备阶段 成立评价小组:独立机构应根据人员能力和大型活动实际情况,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至少由两名具备相应业务领域能力的评价人员组成。 制定评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内容、评价日程等。 (二)实施阶段 文件审核:评价小组应通过查阅大型活动的减排行动、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及实施抵消的相应支持材料,确认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是否满足本指南要求。 现场访问:在大型活动举办阶段,评价小组可根据需求实施现场访问,访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访谈、能耗设备运行勘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等。 评价报告编制:评价小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的发现,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完整、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内容包括评价过程和方法、评价发现和结果、评价结论等。评价报告可参照本指南附2推荐的编写提纲编制。 评价报告复核:评价报告应经过独立于评价小组的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三)报告阶段 评价报告批准:独立机构批准经内部复核后的评价报告,将评价报告交大型活动组织者。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可在实现碳中和之后向社会做出公开声明。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活动名称。 (二)大型活动组织者名单。 (三)大型活动举办时间。 (四)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 (五)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实现碳中和日期。 (六)碳中和结果的确认方式。 (七)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结论(如有)。 (八)声明组织(人)和声明日期。第五章 术语解释 第十八条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等。 第十九条 本指南所称碳配额,是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二十条 本指南所称碳信用,是指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所称碳普惠,是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依据特定的方法学可以获得碳信用的机制。附1、推荐重点识别的大型活动排放源及对应的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排放类型 |
排 放 源 |
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
固定源:大型活动场馆及服务于大型活动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内燃烧化石燃料的固定设施。如锅炉、直燃机、燃气灶具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移动源:服务于大型活动的燃烧消耗化石燃料的移动设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公务车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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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购入电力、热力排放 |
大型活动净购入电力、热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服务于大型活动的电动车等移动设施。如电动公务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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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排放 |
会议组织方和参与方等相关人员为参加会议所产生的交通活动。如飞机、高铁、地铁、出租车、私家车等 |
1.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
住宿餐饮排放 |
会议参与者的住宿、餐饮等相关活动 |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
会议用品隐含的碳排放 |
会议采购的其他产品或原料、物料供应的排放 |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
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 |
垃圾填埋产生的甲烷排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
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