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虚拟电厂入市服务指南
4月3日,湖北电力中心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虚拟电厂入市服务指南》的通知。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准入条件,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计量、通信等技术条件,符合信用管理要求,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从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调节能力1万千瓦及以上,连续可调节时间1小时及以上的虚拟电厂。
通知明确了按参与市场范围虚拟电厂的分类、参与主体接入要求等。
按参与市场范围虚拟电厂可分为:
能量型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电力用户的全部电量,可与电力用户签订电能量市场交易代理协议/零售合同的交易单元。市场初期,仅虚拟电厂(负荷类)可参与电能量市场。
调节型虚拟电厂:可与电力用户签订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代理合同的交易单元。
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其中,电力调度机构指湖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力交易机构指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聚合资源主体应具备接收运营平台下发调节计划的能力,同时应按照计划上调或下调负荷;
能量型虚拟电厂依托电力交易平台完成资源聚合。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具备运营平台,运营平台建设部署后稳定运行时间应超过1个月。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对可调节资源的实时或非实时数据采集应包括:
控制装置投入信号、可调节资源是否在线等状态信号;装置测量的负荷电压、电流、功率等;可调节资源电量等其他数据。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通过合理的通道分配策略和数据保全机制,确保在故障切换期间不发生数据丢失和数据跳变;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具备主备冗余的通信网关模块与调度通信,主备间至少保持热备状态,确保单台装置(模块)从异常发生到完成自动切换的时间不大于10秒。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上送给管控云平台和负荷管理系统的数据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支持对接入的可调节资源终端的数据实时采集及管理,向管控云平台和负荷管理系统数据上送周期不大于60秒,数据采集误差应不大于0.5%;
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应确保周期性上传管控云平台和负荷管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虚拟电厂侧进行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的数据校验,每日信息的完整率应大于99%;运营平台每月系统运行可靠率应大于99%。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向运营范围内负荷终端下发APC实时指令或计划曲线,其中具备实时指令或计划值接收能力的负荷终端数量及总容量占比均应不低于80%;虚拟电厂运营平台从收到调度总指令到资源终端收到分解指令的时延应不大于5秒;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在参与调控业务期间的APC月可用率应不低于98%,APC月投入率应不低于98%。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