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107GWh独立储能:可获10年容量补偿,2025执行0.35元/kWh,明确补偿分摊机制
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明确了独立储能的定义、参与内蒙古电力市场、容量补偿、容量补偿费用疏导等事宜。
独立储能界定: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取消了电源侧独立储能的定义,明确了“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型储能电站均为独立储能电站。2024年至今,内蒙古以发布了2批次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2批次专项行动,独立储能总规模已超107GWh。
独立储能可参与市场:可自主选择参与中长期市场,必要时电网直接调用。
可获得为期10年的容量补偿:本次通知明确每年投产的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按投产年度的标准执行,每年9月份公布次年补偿标准,2025年执行0.35元/kWh标准,后续或有下调的风险。而此前,内蒙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为0.35元/kWh,按放电量进行补偿。但需经电网调用才可获得放电机会,否则就拿不到补偿。补偿的多寡,取决于电网的调用,补偿的获取存在一定风险。
明确了容量补偿分摊机制,由发电机组根据装机容量分摊。此举疏导了成本,制定了容量补偿的买单机制。但随着投运的储能项目越来越多,也需对分摊总量进行控制,后续或有降低容量补偿标准的可能。
明确独立储能范围界定
取消电源侧独立储能定义
该文件对独立储能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电源企业和用电企业配建、自建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以及各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相关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等不属于独立储能电站。
此前内蒙古的独立储能分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源侧独立储能两大类型,电网侧独立储能可获得容量补偿,电源侧独立储能以容量租赁的形式获取容量租赁费用。
此次的文件,取消了电源侧独立储能的定义,明确了“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型储能电站均为独立储能电站。
136号文发布后,明确“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取消,独立储能的发展趋势将更为明显。内蒙本次文件的发布,在市场机制、补偿标准与分摊上都为独立储能发展探索提供了示范。
参与电力市场
自主选择参与中长期市场、必要时电网直接调用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容量补偿方式调整
每年9月份公布次年补偿标准
该文件明确了独立储能补偿方式。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独立储能执行实质性投产年度的补偿标准。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此前,内蒙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为0.35元/kWh,按放电量进行补偿。但是独立储能需经电网调用才可获得放电机会,否则就拿不到补偿。补偿的多寡,取决于电网的调用,补偿的获取存在一定风险。
此文件下发之后,每年9月份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或有下调的风险。
容量补偿费用疏导
由发电机组根据装机容量分摊
该文件表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
明确了容量补偿分摊机制,由发电机组根据装机容量分摊。疏导了独立储能成本,建立了容量补偿的买单机制。但随着投运的储能项目越来越多,也需对分摊总量进行控制,后续或有降低容量补偿标准的可能。
2024年至今,内蒙古以发布了2批次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2批次专项行动,总规模已超107GWh。
通知表示,通知所指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实质性投产(以额定功率进行3个充放电循环、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小于72小时,下同)年度的补偿标准,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执行实质性投产上个年度的补偿标准。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