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调峰补偿不高于平价新能源上网电价,南方两个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7月17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将《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R1、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标准R2、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下调。
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标准R1:
原: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15万元/MWh。
调整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5万元/MWh,云南1.5万元/MWh。
广东、广西、贵州、海南缩减为原始补偿的1/3,云南缩减为1/10。
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标准R2:
原: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12、5、5、10、10元/MWh。
调整为: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3.56 元/MWh。(与区域调频市场规则保持一致)
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
原: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99、49.5、82.8、81、74.4元/MWh。
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12: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平价新能源上网电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规定“调峰服务价格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价”保持一致)
《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 5 兆瓦/1 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调整后: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5兆瓦/1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简称“独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到5兆瓦/1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部分调整内容如下。
第五条调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容量达到10兆瓦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第八条调整:并网主体存在涉网安全管理漏洞、不遵守涉网安全管理规定、虚报瞒报相关问题或风险隐患、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等行为的,每次按装机容量(新型储能按最大功率、可调节负荷按当月申报最大调节能力计算,下同)×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涉网安全事故事件(含涉网网络安全事件,下同)的,每次按装机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增加:纳入容量电费考核管理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按照各省容量电费考核机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