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季度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新政速递!
导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作为2024年经济工作九大重点任务之一。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也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绿色低碳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地补贴政策也相继出台。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和拟出台了25条绿色低碳产业相关直接补贴政策,涉及10个省、市、自治区,内容涉及光伏、储能、氢能、碳配额、建筑节能、绿色制造等多个领域,其中,新型储能相关补贴政策数量一马当先。从各地发布政策来看,广东省第一季度出台的补贴政策最多,达7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支持战略引领和前瞻布局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不超过10亿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有效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并提供典型应用场景优质解决方案的新建用户侧储能项目(项目应于2024年-2026年投产,装机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时,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年充放电次数不低于450次),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经新片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后,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奖励支持,奖励分3年进行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方式等另行制定发布。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关于公开征求《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支持现有企业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在本市增资扩产,重点招引新型储能领域制造业企业。对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氢储能等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由各县区(功能板块)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与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升级,对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聚焦产业链卡点环节开展揭榜攻关,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重点支持企业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全矾液流电池、氢储能等前沿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对承担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承担省级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省拨付资金的3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关于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2023年度并网项目)的通知
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1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0.1元。(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1元。
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03 浙江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质提效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200吨(含,下同)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吨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10万吨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每增加400吨标准煤(等价值)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每增加800吨、年节水量每增加20万吨,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发放一次。
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阳备案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200千瓦/400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50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国企单位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用电紧张时,对积极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控的制造业企业,根据响应次数,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1.5元/千瓦/次调峰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5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
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6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30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
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A、B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LPR利率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30万元。
04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对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采取退坡机制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和专项再贷款政策,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重点行业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安徽省分行)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200项以上,新增规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5000家以上。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奖补3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江北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支持智能建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按投资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既有建筑改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3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实施电价补贴退坡政策,对2023年当年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对2024年当年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25年起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不予补贴。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05 江西省
关于印发《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获评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10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5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06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省级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对通过认定的2024年度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且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3—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
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省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对新建的PUE(电源使用效率)低于1.3的数据中心,或PUE年降低0.01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150万千瓦时以上)的现有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其中园区级数据中心PUE以园区内的单栋机房楼为单位进行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3—2025年示范应用期间,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3〕38号)有关要求建成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40%给予每座不高于300万元的奖励;对撬装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40%给予每座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支持70MPa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具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依托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市各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减碳降碳。优化能源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革新数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费端节能降耗提质增效,支撑构建灵活互动、开放共享的综合能源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充换电站、建筑空调、5G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专用配电房等加装边缘控制终端,建设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对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且符合相关标准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按1:1予以额外补助,单个项目各级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布局建设储能创新载体。鼓励从事新型储能产业生产研发的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在新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发机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立后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新区范围内新型储能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入驻后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房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50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产业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储能企业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给予租房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租房支出。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储能技术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经企业推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的奖励。
高管个人所得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年所得税超出15%的部分,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强规上企业培育。积极培育一批成长型新能源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一流产业生态系统,提升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上年度首次实现纳统,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新能源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大型能源企业总部或其子公司,在我区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年100%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提升新能源产业制造水平,加大对企业在本区面向重点产业支持领域关键环节生产线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建)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事后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围绕本区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开展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融合项目示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项目。支持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集中供冷、能源托管、微电网、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高标准建设一批带动效应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推广应用标杆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领域,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境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单张证书实际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新建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三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六十元。其中,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三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六十元。其中,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二十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十五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为一百万元。
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标识项目: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相关标准,并获得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七十五元。资助上限为两百五十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
“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光储直柔”技术,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构建城市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对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每千瓦直流负荷补贴30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30%。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重要奖项的,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或奖励后,发展资金予以1:1同步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国家或省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023年投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并网时间节点和放电量确定,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0.15元/千瓦时的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含新型储能制造业及其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新设备投资。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自动化水平。自2023年起新购置设备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无获得省、市、区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0.5%给予区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租赁厂房扩大规模。对符合本政策“(二)支持租赁厂房企业稳定经营”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金补贴上限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做大做强。针对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对符合第(六)条奖励措施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增加0.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鼓励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区财政按照0.2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放电量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5%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推动工业企业绿色体系建设。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单个项目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储能示范应用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型储能电站扶持。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不高于180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补贴。
大应用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多元化发展,拓展在产业转型、基础建设、民生服务、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应用,并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海区建成并网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不高于120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5万元,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补贴。
联盟经费补贴。为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做实新型储能产业链服务,支持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联盟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谋求合作,在储能原材料制备、储能系统制造、储运氢装备及材料研制、氢电装备等终端装备制造、电化学储能及氢储能示范应用等环节,通过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制定《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扎实推动储能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工作。每月须举办至少一次新型储能产业链常态化活动。每年走访调研相关企业不少于50家,入库新型储能领域专家学者不少于20位,联盟成员间形成合作项目不少于20项,联盟成员间实现技术转移或联合转化不少于3项,协助区发改局针对性招引不少于4个新型储能装备制造项目(企业)落地南海。每年对联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促进企业技改升级,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提升城市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小范围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推进电源、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补助。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贴息。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500万补助。
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支持大型燃煤电厂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先进发电技术、系统优化技术实施提效降耗改造,提升利用效率、调峰灵活性,降低煤炭消耗总量和单耗水平;支持中小型燃煤电厂“煤改气”,统筹推进燃机调峰电厂建设;对上述重点项目按投入资金或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郫都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诊断,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对获得省、市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获得最高补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补助。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纳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时获得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照获得省、市专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储能电池建设储能电站降低用电成本,按储能电站的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2元/kWh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意见征求稿)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2024年修订版)规定的企业建设的绿氢生产、应用、涉氢装备制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和配套光伏设备、组件类投资)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不设投资强度标准,按照总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在宁东基地核心区内建设的与绿氢生产配套的光伏电站,在完成相关用地补偿费用缴纳的前提下,土地租赁费(20年整)以当年并网发电项目的实际租赁价格为基准,给予下浮20%的优惠。可分期缴纳,每期间隔不超过5年。光热利用类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企业新增绿氢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按设备投资额6%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7%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支持化工企业使用绿氢逐步替代煤制氢和甲醇制氢。对在宁东基地实施绿氢替代的化工项目,经认定,本级财政按5.6元/公斤标准给予用氢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多补贴3年。
对电解槽设备、氢气品质检测、可再生能源制氢与煤化工耦合、天然气掺氢、氢能交通、氢储能及发电等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优先享受自治区和管委会科技政策支持。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氢能研发检测实验室认定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关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支持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具有碳排放权的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碳配额管理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 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碳配额管理企业奖励3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碳配额管理企业再奖励 50 万元。鼓励碳配额管理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按照成功挂牌企业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补贴。